上海中心大厦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减免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告知书

2022-04-27

为落实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国有企业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22]86号),现就上海中心大厦减免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方案告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

租赁合同主体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次租金减免实施的主体。

二、政策依据

1.《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规[2022]1号)

2. 《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国有企业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22]86号)

三、适用对象

承租上海中心大厦办公楼、商业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微企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认定。大中型企业集团及下属的子企业、国有企业最终承租经营的,不在本次免租政策适用范围内。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四、租金减免方式

实施主体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最终承租方申请人,经实施主体审核通过后减免申请人2022年【6】个月租金,申请人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优惠租金等情形的,以实收年租金比例计算减免额 。

存在间接承租上海中心大厦物业情况的,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租金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经营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其中,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应当与出租方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当配合出租方及国有企业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人,鼓励非国有企业转租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与适当帮扶。

五、申请与受理

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中心大厦商务运营公司代为受理该事宜,申请人应通过纸质文件方式提交租金减免申请和相关资料。自2022年【4】月【12】日起开始受理相关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无需提供受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租金减免申请经我司审核批准后,将书面告知租户,并依次签署补充协议。

本次申请截止至2022年【5】月【30】日

办公联系人:吴良彦

联系电话:【021-20656881】

联系邮箱:【wuliangyan@shanghaitower.com】

商业联系人:付维维 

联系电话:【021-20656889】

联系邮箱:【fuweiwei@shanghaitower.com】

 

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留对支持疫情防控减免租金方案及未尽事宜的最终解释权,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的,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